在2013年11月推出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《決定》中明確提出:發展環保市場,推行節能量、碳排放權、排污權、水權交易制度,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……但如果追溯2012年的十八大報告,會發現類似的內容已經出現。因此從行業本身看來,生態市場、生態規則等種種要素的建設,仍在按步推進,并沒有因此出現特別加速的情況。但在未來一段時間內,此次《決定》中的新提法——“制度”和“機制”或將發揮作用。因為它不僅讓市場建立的方式更契合眼下條件,還會為生態市場的實施和操作明確方向。
2013年,中國節能量等市場剛剛開展交易示范,而碳排放交易市場已經全面啟動。盡管推進程度不同,但國內各類環保市場的現狀都離不開一個詞——試點。
試點是中國生態市場*的一種模式,歐美國家推進類似市場往往采用“先立法、后實施”的順序。比如美國加州碳交易的《AB32法案》,本身制定法律就先用了2~3年,之后并未實施,而是又進行了長達六年的討論,直到2006年才正式推出。立法者反復推敲的目的,是希望把未來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都盡量考慮到,以在法律層面形成清晰的界定。同樣,歐洲碳交易相關的法案也經過多年的推敲,限制各國溫室氣體排放的法案《京都議定書》也是在1997年通過、2002年才開始正式實施。但中國不同。中國環境市場的推動一般會采取“先試點、后立法”的方式,即在法律沒有建立起來之前,先通過地方的決定和地方試點的辦法。此后將其中較好的部分提出,直接上升為制度和法律。之所以這樣做,主要是對制度進行設立和測試,并試點可以提前總結出經驗,然后再把問題和法律的更新或建立結合起來。兩種模式沒有優劣之分,只是在不同的經濟條件下,形成產業和市場的不同方式。但從時間上看,試點花費時間或偏長。因為試點方式本身就存在不確定性,結束后還需經過一段時間進行總結,才知道試點是否成功,然后再進行制度建設。目前,關于環保市場法律大多沒有形成,如zui核心的《環節保護法》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都在修訂狀態,《應對氣候變化法》也在討論。對于市場,法律zui需要的是,對環境交易行為給予足夠的支持,并對要素市場加以根本上的界定,只有這樣,企業才能放心加入這個市場。
第二是許可證制度。在環境交易的市場化過程中,許可和許可證的概念非常重要,它實際上界定了企業排放的權利。如果缺乏這一制度,企業排放者無法了解自身的排放權利,買賣也就無從談起。但環境保護行業在中國發展近30年的時間里,許可證的概念仍沒有*確立起來。因此在2014年,許可制度需要伴隨試點的推進盡快推出,以便讓企業明確了解自己的排放標準和權利。
第三是數據精細化支持。環境市場的運作,一定是需要以數據為依據和基礎的。這其中不僅包括環境和低碳相關政策的設定,還有對企業交易數據的定量管理。隨著市場化交易全面展開,必然會對數據的要求更高。但目前的管理手段,仍不足以支撐對企業進行精細化的數據管理。當前,一些企業已經開始進行精細化管理,但普遍情況來看,數據定量管理的水平仍有待提高。
zui后就是監管制度。市場化手段有很多好處,但其得以實行重要前提是,必須每個人都按照一定的規則來進行。但目前,環保市場與監督處罰相關的制度還沒有*建立起來。不僅如此,一些關于環境的法律中,關于處罰的內容沒有細化。如現行的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中,對企業的超證排放的行為zui高處罰是20萬元人民幣,這顯然無法對過高排放的企業達到足夠威懾。而只有出臺這樣一種制度,即實現對超排1000噸和10000噸的罰款金額有明確區別,才能讓企業對交易有足夠的信心。
過去,在推進環保市場的種種手段中,市場化僅是其中的一種。但在2014年,它將隨著十八屆三中全會對于市場作用的強調,成為推進環保行業發展的zui主要手段。
環保市場的建立,也應當是一種自上而下的變化。首先,我們從宏觀上確定了改革的方向,再通過試點和實踐,理順各個環節、各種要素市場的相互關系、次序和邏輯,同時法律規范也隨之推出。當上述大量的制度上、理念上和實踐上的投入之后,才能期待用市場來解決問題。